{{ $t('FEZ002') }} 人事室|
一、公文如參考附檔。
二、職前代理教師提改敘生效基準日如示(逾下列期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一)公立幼兒(稚)園案:教育部原函發文日(即114年9月22日)為基準計算3個月(即114年12月22日)。
(二)偏遠地區學校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案:教育部原函發文日(即114年9月24日)為基準計算3個月(即114年12月24日)。
三、符合資格者請檢附以下文件洽本室辦理:
(一)相關學經歷、教師證正本。
(二)校網\左邊「下載專區」\「人事室」\「敘薪證明書申請表件」下載。
1.敘薪檢核表
2.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職前年資調查及提敘申請書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10-07|
{{ $t('FEZ005') }}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