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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

公告彙整

【重要公告】本校現職教育人員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或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符相關規定得提改敘案,務請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室申請。

{{ $t('FEZ002') }} 人事室|

 

一、公文如參考附檔。

二、職前代理教師提改敘生效基準日如示(逾下列期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一)公立幼兒(稚)園案:教育部原函發文日(即114年9月22日)為基準計算3個月(即114年12月22日)。

(二)偏遠地區學校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案:教育部原函發文日(即114年9月24日)為基準計算3個月(即114年12月24日)。

三、符合資格者請檢附以下文件洽本室辦理:

()相關學經歷、教師證正本。

()校網\左邊「下載專區」\「人事室」\「敘薪證明書申請表件」下載。

1.敘薪檢核表

2.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職前年資調查及提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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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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