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轉知】115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日程表案1150108
【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來函115高中介聘局內重要日程案1150112
1.以下教示條款繳交申請文件時以書面請申請教師簽收:
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10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為課予參加介聘教師達成介聘後反悔不到達成介聘學校報到,致影響他縣市教師遷調權益,自103學年度起若有未在規定期限內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者,其懲處額度由申誡處分加重至記過以上之處分,本室需宣導並以書面轉知同時留下宣導紀錄等書面資料存參,公告本校申請教師知悉。
2.請各校務必於2月12日(星期四)下班前,檢送教師介聘申請表、網站填報列印之完成線上申請證明、申請介聘教師通過初核名冊、合格教師證書影本、申請介聘教師114學年度聘書影本等資料免備文逕送本局人事室承辦人彙辦。
3.請各校於2月24日(星期二)下午或2月25日(星期三)上午派員至本局人事室承辦人處領回前開表件,並於2月25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完成線上教師登錄之資料修正並上傳申請資料至教師介聘作業系統初核網頁,辦理積分複核作業。茲因積分複核作業採線上審查,為配合複核作業,請各校人事單位於3月2日(星期一)至3月3日(星期二)務必派員留守,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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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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