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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

公告彙整

為轉知中華民國體操協會註銷劉育宗君教練證一案,請查 照。

{{ $t('FEZ002') }}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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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體育局115年2月11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090280號 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經該會查有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 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1款規定,並經該會於115年1 月5日第1次紀律委員會決議,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註銷其 各級教練證,且於1年內(114年9月27日至115年9月27日) 不受理其申請各級教練資格之檢定。 三、本局重申學校除須依專任運動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 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 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雇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 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 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訂相關契約事宜,如發現「不 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四、請貴校將本訊息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家長,班級代表宣 導;另學生參加校外、課後任何活動,請家長務必為學生 把管及慎選合法、合格之安全場域及師資,並可至運動部 「教練證照查詢系統(https://www.sports.gov.tw /CoachDatas/6357)」選擇合格教練,另應一併查明確認 教練證之正確性及有效性,以維護學生運動安全與權益。 五、倘運動教練發生違反其職責之情事,如:不當管教、體 罰、校園性別事件等,請務必依事件類別相關規定於法定 時間內向本局及校安通報網進行通報,並啟動必要處理機 制,避免延誤最適處理時機,以確保學生權益。 六、檢附中華民國體操協會來函1份,請貴校應注意本案處理方 式,應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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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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